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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撤诉裁定023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际华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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