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费希尔厂有限责任两合公司与被告曲阜远*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费希尔厂有限责任两合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以已与被告曲阜远*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费希尔厂有限责任两合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费希尔厂有限责任两合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费希尔厂有限责任两合公司减半负担44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