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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百**限公司诉天津市**术基金会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百*限公司不服天津*民法院(2013)和知民初字第02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北京百*限公司认为,本案作为网络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且上诉人住所地及服务器均在北京市海淀区,天津市*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也不在天津市和平区,故请求将本案移送北京*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天津市*术基金会则认为本案系侵权案件,被告住所地均有管辖权,根据最*法院的决定和天津*民法院的规定,天津*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请求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被告住所地均有管辖权。同时,根据最*法院的决定及《天津*民法院﹤关于天津*民法院集中受理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天津*民法院除受理本区案件外,还跨行政区域管辖南开区范围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综上,天津*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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