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九阳**公司与张**、徐克车商标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限公司诉被告张*、被告徐*商标侵权纠纷一案,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限公司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限公司减半负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