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限公司诉被告张*、被告徐*商标侵权纠纷一案,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限公司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限公司减半负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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