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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诉裁定三环133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三*限公司与被告毕*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烟台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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