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曲阜天*造有限公司诉北京*贸中心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曲阜天*造有限公司于200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曲阜天*造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曲阜天*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5元,由曲阜天*造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OO六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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