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长春市*术有限公司诉北京若石坊健身中心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长春市*术有限公司于2007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长春市*术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长春市*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长春市*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OO七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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