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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限公司一案审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中山市*限公司(简称中*公司)与广东好*有限公司(简称好太*公司)、董*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浙江*民法院于2008年5月6日作出(2007)浙民三终字第29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8年12月21日,中*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调卷、听证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中*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错误地认定申请人的行为性质,在认定“好太太及图”商标是否驰名时,没有以申请人实施行为的时间为节点,而是审查在本案审理之时“好太太及图”商标是否驰名;原审判决在审查“好太太及图”商标是否驰名时所认定的部分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申请人承担侵权责任并停止使用企业字号;原审判决判令申请人变更企业名称、停止使用“好太太”商标,有违公平正义原则。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查清事实并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好太*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关于中*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突出使用“好太太”字号的行为定性正确;原审判决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在查证好太*公司提供的证据的基础上,依法认定好太*公司的“好太太”商标为驰名商标是正确的;原审判决判令中*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停止使用“好太太”商标,体现了法律的公正。请求本院驳回中*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查明,2000年6月14日,广州*有限公司(简称佳*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在第21类“晾衣架”产品上注册了第1407896号“好太太”图文组合商标,2002年11月21日,佳*司将该商标转让给广东好*有限公司。2003年6月10日,广东好*有限公司更名为好*公司,同年10月7日,好*公司将该商标转让给广东*有限公司,2005年1月28日广东*有限公司又将该商标转回给了好*公司,上述转让行为均由国家商标局核准生效。好*公司与其他两家“好太太”注册商标原权利人均为关联企业。自1999年以来,“好太太”注册商标权人生产的“好太太”晾衣架产品销售范围覆盖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华东、华南、华中、华北、东北、西南、西北地区设立了3132个销售网点。自1999年开始,“好太太”注册商标权人一直在中*视台CCTV-1、CCTV-2、CCTV-3、CCTV-8,广*视台、深*电视台发布广告;同时在《南方都市报》、《女友》、《家庭医生》、《时尚家居》、《家庭装饰》、《建材装饰》等报刊登载广告;通过《经济导报》、《亚太经济时报》、《广州统一战线》等报刊进行宣传报道;并以墙体广告等形式在哈尔滨、沈阳、成都、深圳、广州等地进行广告宣传;还聘请了影视明星林*、蒋*作为产品代言人进行广泛宣传,尤其是在2000年借《还珠格格》在全国热播之际,好*公司通过在片中扮演紫薇格格的林*代言广告,取得了较好的广告效果。“好太太”注册商标广告宣传持续的时间长达5年,宣传的范围覆盖全国,投入的广告费、产品代言人出场费等合计5000余万元。“好太太”注册商标在全国范围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2000年至2004年,哈尔滨市、七台河市、大庆市、黄山市、黑龙江省桦南县、温州市、台州市工商、质检部门在执法活动中,查处“好太太”注册商标侵权案件10余起。2000年至2002年期间,好*公司分别在第08、10、25、24、28、35类别上申请注册了与第1407896号“好太太”商标相近似的商标。2005年7月湖北省*民法院在审理另案时认定第1407896号“好太太”商标为驰名商标,浙江*民法院在2007年8月31日做出(2007)浙民三终字第149号上诉人关于俞*诉被上诉人好*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中,认定第1407896号“好太太”商标为驰名商标。

中*公司成立于2003年12月23日,其所在地为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大岑工业区。中*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吸油烟机、燃气灶等产品上使用“Haotaitai”商标,并在其产品包装、公司网站、宣传资料等使用“Haotaitai”商标的同时,突出使用了“好太太”、“好太太,好生活”等字样。2006年4月,中*公司聘请曾作为好太*公司产品代言人的林心如作为其电器产品的代言人,并制作广告在央视及各地电视台播出,制作广告资料散发等。中*公司法定代表人老健明于2002年10月21日登记设立了中山市*电器厂,2004年11月30日,中山市*电器厂注销。中*公司生产的抽油烟机、燃气灶等产品在市场销售中标注为“好太太”抽油烟机、燃气灶,并在有的装饰材料市场与“好太太”晾衣架产品同时出现在市场广告牌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及好太*公司的答辩意见,本案有如下争议焦点:一、好太*公司的第1407896号“好太太”商标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是否是驰名商标;二、中*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好太*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本案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一、关于好太*公司的第1407896号“好太太”商标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是否是驰名商标的问题。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自1999年至2003年中*公司成立之时,基于好太*公司及其前身好太太家居公司对涉案商标的宣传、使用涉案商标商品的销售区域、销售收入等,可以认定2003年中*公司成立之时,好太*公司的第1407896号“好太太”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广泛知晓。中*公司否认原审法院认定该商标驰名的有关事实,但并未提供足以采信的相反证据,原审法院在综合考虑相关证据的基础上,认定好太*公司的第1407896号“好太太”商标为驰名商标并无不当。

二、关于中*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好太*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民事责任承担问题。好太*公司是第1407896号“好太太”商标的权利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关于“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的规定,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许可,将他人驰名商标的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好太*公司的第1407896号“好太太”商标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根据该注册商标的具体特征及其呼叫习惯,其组合要素中的“好太太”文字构成其主要部分。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中*公司在好太*公司的第1407896号“好太太”商标已经驰名的情况下,将该注册商标的主要部分“好太太”文字登记为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在其生产的燃器具和抽油烟机等第11类厨房用品上突出使用“好太太”文字,其生产的“Haotaitai”抽油烟机在市场销售中标注为“好太太”抽油烟机,且在有的装饰材料市场与“好太太”晾衣架产品同时出现在市场的广告牌上。中*公司还将“好太太”文字在其电器产品外包装上、厂房门面上、产品宣传营销资料、广告以及企业网站中突出使用。而且,中*公司与好太*公司同处广东地区,两者的产品虽然不是同一种类,但两者产品均在装饰材料、建材市场等场所进行销售,好太*公司的第1407896号“好太太”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中*公司作为相关家用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应当知道第1407896号“好太太”商标的知名度情况,却仍将该商标的主要部分登记为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鉴此,本院认为,中*公司将好太*公司的第1407896号“好太太”商标的文字部分用作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并进行突出使用的行为,足以误导相关公众,损害好太*公司“好太太”注册商标权益,原审法院认定其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判令其停止侵权、停止使用该企业字号,并无不当。

综上,中山市*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中山市*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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