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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三**限公司诉华润**限公司北京太月园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依法受理原告烟台三*限公司诉被告华润*限公司北京太月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商标侵权纠纷一案后,原告烟台三*限公司于2008年8月6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华润*限公司北京太月华润万家生活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烟台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华润*限公司北京太月华润万家生活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八百元,由原告烟台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00八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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