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依法受理原告烟台三*限公司诉被告华润*限公司北京太月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商标侵权纠纷一案后,原告烟台三*限公司于2008年8月6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华润*限公司北京太月华润万家生活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烟台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华润*限公司北京太月华润万家生活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八百元,由原告烟台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00八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