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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u0026#8226;邓**限公司诉罗时*等商标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艾*u0026#8226;邓*有限公司诉被告罗*、北京金五*限责任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07年1月11日,原告艾*u0026#8226;邓*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罗*、北京金五*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艾*u0026#8226;邓*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艾*u0026#8226;邓*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罗*、北京金五*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艾*u0026#8226;邓*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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