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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圣**有限公司与柳**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浙江圣*有限公司(简称圣*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柳*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朝阳*民法院(2009)朝中民权再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罗*到庭参加诉讼,柳*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朝阳*民法院(2009)朝中民权再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朝阳*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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