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盘锦兴*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盘锦东*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不服盘锦市*法院(2011)盘中民一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盘锦兴*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1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盘锦兴*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盘锦兴*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