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嘉*限公司因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人民法院(2006)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嘉*限公司于2007年8月10日以其与被上诉人上海*有限公司之间对本案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上海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为人民币650元,由上诉人*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