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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丹公司与正方**公司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求知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皮*公司、原审被*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方公司)商标许可合同、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中级人民法院(2004)宁*三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求知鸟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正方公司注销登记的相关工商资料。上述资料载明:2004年10月20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秣*办事处(以下简称秣*办事处)向该区人民政府提交了《关于关闭*限公司的申请》。同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作出了《同意关闭*限公司的批复》,秣*办事处亦成立了正方公司清算小组,对正方公司进行清算。2005年3月14日,秣*办事处向南京市*政管理局出具一份承诺,承诺承担正方公司的债权、债务,并对正方公司的人员进行安置。同月19日,正方公司到南京市*政管理局办理了企业注销手续,在债权债务承担情况栏内,秣*办事处承诺承担正方公司的债权、债务。

一审法院查明

另查明,一审审理期间,正方公司未告知一审法院其清算、注销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正方公司虽然在本案一审立案时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但其已于一审开庭审理前被注销。根据工商部门企业登记资料显示,正方公司注销后其债权债务由秣*办事处承继,故秣*办事处应作为当事人参加一审诉讼。因正方公司注销的事实发生在一审开庭庭审前,故二审不宜直接变更秣*办事处作为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中华人民*中级人民法院(2004)宁*三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中华人民*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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