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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辆厂与宗申**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宗*限公司(以下简称宗*产业)与被告无锡市锡嘉车辆厂(以下简称锡嘉厂)、万*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0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诉称

原告宗*产业诉称:宗*产业为“宗*”商标权利人,该商标为驰名商标。锡嘉车辆厂、万*未经宗*产业许可,擅自在其生产的商品上使用“宗*”商标,被当地工商部门所查处,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宗*产业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锡嘉车辆厂、万*立即停止生产、销毁带有“宗*”标识的所有产品,销毁带有“宗*”标识的模具,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在《扬子晚报》、《摩托车商情》、《中国机械》刊登赔礼道歉的声明,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锡嘉厂、万*在本调解协议生效后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带宗申产业商标(包括但不限于“宗申”商标,商标号:1487149)的产品;

二、锡嘉厂、万*若违反本调解协议第一条的规定,一旦核实(公证、诉讼、工商查处等形式),锡嘉厂、万*自愿向宗申产业承担100万元/次的惩罚性违约金;

三、就本次侵权事宜,锡嘉厂、万*自愿赔偿宗*产业经济损失4万元,并在2008年3月10日前向宗*产业支付2万元,剩余2万元于2008年5月1日前付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义务人应按本调解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逾期则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180日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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