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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imlerChrysler.AG与无锡寅**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戴*勒公司与被告无锡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寅谊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9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戴姆*勒公司诉称:其是一百多年前成立于德国的世界一流的汽车及零部件制造公司,拥有“奔驰”、“BENZ”等系列商标,在全球范围内享有极高的声誉,并在中国获得注册。2006年11月7日无锡*监督局对被告进行检查中发现被告生产的假冒原告品牌的“WS204”型汽车冷却水泵座。被告生产的上述产品上使用了原告的商标,且与该商标注册使用商品类别相同或近似,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所有权。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在《中国工商报》上就其商标侵权行为说明事实,消除影响,并向原告赔礼道歉;3、在其经营场所及侵权商品的主要销售场所就其商标侵权行为说明事实,消除影响;4、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0元和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50000元;5、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寅*司辩称,其并未实际销售。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寅*司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BENZ”系列汽车冷却水泵底座;

二、寅*司当庭向原告赔礼道歉;

三、寅*司于2008年3月31日前分四期赔偿原告12万元(第一期于2007年11月30日前支付3万;第二期于2007年12月31日前支付3万;第三期于2008年2月28日前支付3万;第四期于2008年3月31日前支付3万);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寅*司承担(该款与第四期一并支付);

五、如寅*司未能按期支付上述任意一期款项,则原告可立即向法院申请执行未支付的余款。

六、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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