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无锡**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大饭店与派克笔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派克笔公司与被告无锡大饭店、第三人今朝商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原告派克笔公司以其与被告无锡大饭店达成和解为由,于2007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派克笔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派克*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487元,减半收取3243.5元,由派克笔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