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派克笔公司与被告无锡大饭店、第三人今朝商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原告派克笔公司以其与被告无锡大饭店达成和解为由,于2007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派克笔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派克*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487元,减半收取3243.5元,由派克笔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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