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亚*来亚*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7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州*明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亚*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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