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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浙江**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09年6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浙*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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