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09年6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浙*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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