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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有限公司诉常州市**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亚*州常亚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公司撤回对被告*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00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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