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郎溪县*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乐彩印厂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郎溪县*限责任公司以其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07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郎溪县*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省郎溪县福乐彩印厂的起诉理由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郎溪县*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省郎溪县福乐彩印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郎*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