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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宁波海**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海*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海*有限公司于200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波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宁波海*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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