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宿州市**有限公司与江苏**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案由: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原告江苏*限公司诉被告宿州市*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江苏*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及被告宿州市*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诉称

原告江苏*限公司诉称,原告于1990年经工商依法核准登记设立专业生产销售各种地板的大型企业,十几年来一直在广阔的地板领域精耕细作。公司占地面积100多亩,建筑面积30000多平方,拥有固定资产5085万元。公司全套引进德国最新生产设备,2004年实现销售收入19804万元,实现利税2339.45万元;2005年实现销售收入26395万元,实现利税2724.59万元;2006年实现销售收入29856.88万元,实现利税3075.21万元。原告自设立以来,一直将产品的质量视作企业的生命。数年来,公司积极吸收国内、外先进的生产和管理模式,全套引进德国最新生产设备,以快人一步的尖端技术,打造让消费者可以信赖的现代家居地板。先后推出了羽丝面系列、淋漆面系列、浮雕面系列、仿实木系列、水晶面系列、保健复合系列和真木纹系列地板。为了保持公司产品走在市场前列,公司组建有专业的研发中心,与中国林*专业委员会、江苏省木

材行业*委员会和常*板协会保持着密切的合作关系,不断推出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市场容量大的新品种,以满足市场需求。2005年,公司已获得复合地板和复合保健地板两项专利(专利号为ZL200420027771.1和2L200420062966.X)。公司凭借优秀的产品品质和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生产的产品深受国内外客户的青睐,销售网络遍及全国各地,现公司产品已出口销售到包括美国、加拿大、俄罗斯以及东南亚、西亚、欧洲的20多个国家和地区。公司已经通过IS09001国际质量体系认证,IS014001国际环境体系认证和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连年被评为“江苏省用户满意商品”,在历年的国家技术监督抽查中,玉兰木业均为首批通过企业。2005年,公司凭借稳定的质量和良好的声誉,又荣膺“国家免检产品”称号;2006年,东*兰地板又荣获“江苏名牌产品”称号。为了树立品牌、打造品牌、保护品牌,原告于2001年2月14日向国家商标局中请获准注册了玉兰图形商标,注册号为:1523386号;于2005年12月又申请了“东*兰”中文文字商标。为了扩大“东*兰”品牌的影响力,公司投入了数百万元的广告宣传费用,并力邀国际影视巨星梅*小姐出任东*兰地板形象代言人,全力推广“东*兰”品牌,从而使“东*兰”成了驰名国内外的著名品牌。而被告却擅自生产、销售标有玉兰商标图形的东*兰牌防静电地板,混淆了消费者的视听、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依法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认定原告所持有的第1523386图形商标及“东*兰”商标为驰名商标;2、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第1523386图形商标及“东方王兰”商标地板的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宿州市*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只是生产、销售了部分标有东方玉兰牌防静电地板,侵权行为并不严重,并且已经停止了侵权行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江苏*限公司于1990年经工商依注核准登记设立专业生产销售各种地板的大型企业:原告先后推出了羽丝面系列、淋漆面系列、浮雕面系列、仿实木系列、水晶面系列,保健复合系列和真木纹系列地板。原告于2001年2月14日向国家商标局中请获准注册了玉兰图形商标,注册号为:1523386号;于2005年12月又申请了“东方玉兰”中文文字商标。原告投入了数百万元的广告宣传费用,全力推广“东方玉兰”品牌。2007年7月23日原告的代理人徐*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到被告处购买了东方玉兰牌防静电地板一件,并从被告处取得《宿州市*有限公司销售单》一张,并经安徽省宿州市拂晓公证处进行了公证。被告宿州市*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标有玉兰图形商标的东方玉兰牌防静电地板并在庭审答辩中认可了侵权的事实.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承认自己的行为对原告的商标构成了侵权,对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

二、被告向原告赔偿侵权造成的损失计人民币三万元整,该赔偿款由被告于法院调解书签收后30日内支付;

三、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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