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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金**有限公司与胡**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金*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金*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18日以其与被告胡*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金*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胡*达成庭外和解协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由原告安徽金*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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