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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中欧**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欧*限公司诉被告朱*全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4月12日以与被告达成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欧*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63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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