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欧*限公司诉被告朱*全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4月12日以与被告达成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欧*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63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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