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金桃香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0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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