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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与马**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金桃香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0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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