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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与浙江**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限公司与被告吕*域名商标侵权纠纷一案,原告浙江*限公司于200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吕*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u003e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0元,减半收取1005元,实际支出费402元,合计1407元,由原告浙江*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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