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限公司与被告吕*域名商标侵权纠纷一案,原告浙江*限公司于200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吕*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u003e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0元,减半收取1005元,实际支出费402元,合计1407元,由原告浙江*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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