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恩诉被告深圳*术有限公司、中国联*桥分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恩以证据尚不充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请求撤回对被告深圳三星*有限公司及中国联*桥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7500元,减半收取2375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合计人民币238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