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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汇**有限公司与屠**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汇*有限公司与被告屠*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月23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内容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为1150元,其它诉讼费100元,共计人民币12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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