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徽金*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张*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民法院(2008)宿中民三初字第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安徽金*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虽认定张*的侵权事实,但未能判决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本院认为
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二审裁判结果
一、张*于本协议签订后向安徽金*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4000元,并向其致以歉意;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2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安徽金*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