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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长市纺织机械厂与浙江**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天长市纺织机械厂商标侵权纠纷一案,安徽省*民法院于2007年9月3日作出(2007)滁民三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浙江*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浙江*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浙江*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浙江*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即500元,由浙江*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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