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邦*限公司为与被告柴*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于2007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浙江邦*限公司于2007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柴*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邦*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邦*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即500元,由原告浙*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