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限公司与被告陈*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10月7日以与被告陈*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为165元,其他诉讼费400元,合计565元,由原告*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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