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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限公司与被告陈**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限公司与被告陈*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10月7日以与被告陈*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为165元,其他诉讼费400元,合计565元,由原告*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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