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汇*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4月24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内容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为1650元,其它诉讼费100元,共计人民币17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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