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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浙江**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时针公司)为与被告宋*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于200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4月10日和2007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汪**、许**,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傅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顺**公司诉称:原告成立于1996年,是一家专业从事精品天然彩棉内衣研发、织造和营销的专业化大型内衣企业,是国家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天然彩棉内衣生产基地,也是目前华东地区最大的专业内衣生产基地之一,被国际友人赞誉为“世界级的内衣生产基地”。企业先后荣获“中国质量服务信誉AAA级企业”、“质量信得过单位”、“浙江省绿色企业”、“中国针织工业企业50强”,连续多年被金华和义乌市人民政府授予“百强企业”、“纳税大户”、“先进企业”、“市重点骨干企业”、“市优秀私营企业”、“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质量信得过单位”、“市2005年度最具竞争力企业”称号,2006年销售额为5.03亿元。还先后通过ISO9001-2000质量认证、中**标志产品认证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顺时针精品彩棉产品畅销全国,远销海外。“顺时针”中文及图形组合商标由义乌市**有限公司于1997年获准注册,注册号为1077180号,核准使用商品为第25类。1998年12月28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义乌市**有限公司将该商标转让给了原告,并由原告使用至今。自2000年起原告又先后在第18、23、24、25、26、35等不同类别的商品上防御性注册了28个以“顺时针”中文为核心的商标。“顺时针”中文商标是原告的核心商标和长期使用、宣传的主商标,经过长达九年的持续使用、宣传和推广,“顺时针”商标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2004年1月“顺时针”商标被授予“浙江省著名商标”,2006年12月“顺时针”纺织品被国家批准为国家免检产品并获“产品质量免检证书”,2002年和2005年先后被授予“金华市著名商标”,同时还被国家相关部门授予“中国著名品牌”、“浙江名牌”、“中国消费品市场同行业十大主导品牌”、“中**标志产品”、“浙江市场信誉好暨消费者满意商品”、“最佳品牌形象展示奖”、“2005全国用户信赖品牌”、“中国彩棉内衣第一品牌”、“2005年度中国彩棉内衣三甲品牌”、“第80届中国针棉织品交易会推荐品牌”、“国家监督抽查合格产品”等多项荣誉。为了进一步提升“顺时针”的知名度,原告先后在央视“幸运52”、“非常6+1”等著名综艺栏目花巨资发布广告,同时在聘请著名演员陈*、著名笑星陈**、莫**、关*等作为代言人的基础上,2005年又花巨资聘请国际影帝梁**先生和国际名模ANNA小姐为顺**公司的形象代言人,将公司品牌形象提升到了一个全新的高度,树立了顺时针中国彩棉内衣第一品牌的形象。“顺时针”商标现已经在我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具有较高的声誉,符合驰名商标认定的条件,请求法院依法认定“顺时针”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在未经原告授权的情况下,于2007年1月初擅自在国际互联网上注册了“顺时针内衣.com”的中文域名。2007年1月17日被告以电子邮件方式告知原告该域名已被其注册,并以20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原告转让“顺时针内衣.com”的中文域名。原告认为被告在没有任何理由和在先权利的情况下,擅自将属于驰名商标的“顺时针”的中文商标注册为域名,从而谋取不当的利益。被告的注册行为是一种恶意的行为,其行为阻止了原告注册该域名,妨碍了原告利用“顺时针”驰名商标在互联网上进行正常的商业宣传和经营活动,同时导致消费者混淆,已经构成对“顺时针”商标的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使用并注销在国际互联网上注册的“顺时针内衣.com”的中文域名;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支付调查费用8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宋*没有提交书面的答辩状,其委托代理人在庭审中口头辩称:一、被告是注册了顺时针的域名,但仅仅是注册,没有用于任何商业活动。二、被告是从事IT行业,仅是因为职业行为而进行注册,并非原告所称的被告是恶意行为;三、被告的注册行为因为没有用于任何的活动,不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没有给原告造成任何的经济损失。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主体资格证明

1、原告企业营业执照,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2、被告工商登记资料,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

第二组证据,商标权利证明

1、1077180号商标注册证,证明商标注册人为义乌市**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有效期自1997年8月14日至2007年8月13日止。

2、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证明国家商标局核准第1077180号商标于1998年12月28日转让给原告顺**公司。

3、注册号为1521536、1529032、1536573、1443971、1465031、1436911、1450146、1456950、1443973、1441441、1465030、1665303、148932、1433890、1456949、1447024、1465020、1443983、1443550、1450145、3134662、323552等22份注册商标证,以及注册号为5419349、5419350、5419352、5419351、5419353等5份商标注册申请受理书。证明原告自2000年起防御性地先后在第16、18、23、24、25、26、35、39类商品上注册了22个以“顺时针”为核心的中文、英文和图形商标,并有5个注册商标申请获得受理。

第三组证据,商标驰名程度证明

1、浙江省著名商标证书2份。证明1077180号注册商标分别于2004年1月和2007年2月被授予“浙江省著名商标”称号。

2、产品质量免检证书。证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6年12月批准原告生产的“顺时针”牌针织内衣系列产品免检,免检有效期至2009年12月。

3、中国著名品牌证书。证明中国中轻产品质量保障中心于2004年9月授予原告生产的“顺时针”牌针织内衣系列产品为“中国著名品牌”。

4、浙江名牌证书。证明浙江**定委员会于2003年授予原告生产的“顺时针”牌针织内衣系列产品为“浙江名牌”。

5、荣誉证书。证明中国**协会、中国**促进会、中国**研究院、中国**师协会于2006年1月授予“顺时针”牌针织内衣系列产品为“2005全国用户信赖品牌”。

6、证书。证明中国**协会于2002年4月授予原告生产的“顺时针”牌针织内衣系列产品为“国家监督检查合格产品。

7、中国名牌证书。证明中国**协会、中国**促进会、中国**研究院、中国**师协会于2006年1月授予“顺时针”牌针织内衣系列产品为“中国彩棉内衣第一品牌”。

8、证书。证明中国**协会、中华**息中心于2006年4月授予“顺时针”牌针织内衣系列产品为“2005年度中国彩棉内衣三甲品牌”。

9、证书。证明中国**业协会于2002年9月授予“顺时针”牌针织内衣系列产品为“第80届中国针棉织品交易会推荐品牌”。

10、证书。证明第80届中国针棉织品交易会组委会于2002年9月授予“顺时针”牌针织内衣系列产品获第80届中国针棉织品交易会“最佳品牌形象展示”奖。

11、金华市著名商标证书。证明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于2002年、2005年授予第1077180号“顺时针”商标为“金华市著名商标”称号。

12、荣誉证书。证明华**报社于2004年11月授予“顺时针”牌针织内衣系列产品“最有购买价值的内衣品牌”称号。

13、荣誉证书。证明华**报社于2004年11月授予“顺时针”牌针织内衣系列产品“最具发展前景的健康环保内衣”称号。

14、荣誉证书。证明中国**协会、中华**息中心于2007年3月授予顺时针“2006年度中国针织服装(内衣)销售二十强”称号。

第四组证据,企业荣誉证明

1、荣誉证书。证明中国**中心认定顺**公司为“中国质量服务信誉AAA级企业”。

2、荣誉证书。证明浙江**委员会、浙江省**顺时针公司为“浙江省绿色企业”。

3、证书。证明浙**量协会认定顺**公司为“浙**量协会团体会员单位”。

4、荣誉证书。证明浙江**协会、浙**报社在浙江省抓质量、重服务、创名牌宣传活动中,经对消费者(用户)问卷调查,并由权威部门指导,公证机关公证,确认顺**公司为“浙江市场信誉好暨消费者满意商品”。

5、荣誉证书。证明金华**管理局认定顺**公司为“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级u0027守合同重信用u0027单位”。

6、荣誉证书。证明中国人民银**顺时针公司为“2004年度金华市百佳守银行信用企业”

7、荣誉证书。证明义乌**管理局认定顺**公司为“2001年至2002年度‘重合同守信用’单位”。

8、荣誉证书。证明义乌**管理局认定顺**公司为“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9、荣誉证书。证明义**计局认定浙江**有限公司为“二OO四年度义乌市百强企业”

10、证书。证明义乌市**时针公司为“二OO三年度义乌市最具竞争力企业”。

11、荣誉证书。证明义乌市**时针公司为“二OO五年度义乌市最具竞争力企业”。

12、荣誉证书。证明义乌**监督局认定顺**公司为“二OO三年度质量信得过单位”。

13、荣誉证书。证明义乌市人民政府认定顺时针公司为义乌市工业企业“五十强”。

第五组证据,媒体新闻报道37份,证明顺时针品牌内衣获“2005年度中国彩棉内衣三甲品牌”、“国家免检商品”等荣誉称号以及影星梁**为顺时针做代言,顺时针品牌内衣销售情况好等情况。

第六组证据,广告宣传

1、2003-2006年度原告广告宣传介绍及广告发布情况。证明2003-2006年度原告广告发布总金额分别为423.1238万元、556.2948万元、1236.5万元、1764.06万元。

2、广告费发票4张及广告业务合同一份,证明原告在北京、杭州、义乌、湖南等地发布顺时针产品电视广告,广告费总金额为1841590元。

3、户外广告合同6份、费用支付证明、户外广告照片5张。证明顺时针户外广告遍布义乌市中心街头、商场、车站、公交车停靠站、出租车高速公路等地;户外广告费为430644元。

4、电视广告代理合同6份及广告投放方案3份。证明原告在中**视台第二套《非常6+1》、《超市大赢家》、《幸运52》发布广告,广告费总金额为3321200元;原告计划在浙江省、etv经视、公共频道投入广告方案及投放金额总计为1374690元。

5、报纸广告合同6份及报纸样报62份。证明原告曾在《齐鲁晚报》、《中国服饰报》、三湘都市报、山**纸、南京报纸等多份报纸多次刊登其产品的宣传广告,广告费用总计2088668元。

6、形象代言人代言产品图片10页、广告演出合约书及肖像授权书。证明原告邀请“金马影帝”梁**自2005年9月1日至2007年8月30日为其代言产品。

7、合同及委托书,证明陈**自2006年8月1日至2008年7月31日作为顺时针“中科暖卡保暖内衣”代言人。

第七组证据,销售网络

1、产品销售网络目录。证明原告公司产品销售客户名称、联系人及电话。

2、顺时针系列产品特许经销合同1份、总经销合同13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3份及授权委托书11份。证明原告在天津、重庆、湖北、云南、贵州、广西、福建、四川、吉林、辽宁、连云港等16个省市设有顺时针品牌系列内衣产品的总经销点。

3、营业执照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21张。证明原告产品还销往廊坊、南京、长沙家乐福超市、上海、成都等地。

第八组证据,企业规模、管理等相关证明

1、顺**公司简介及各级领导人视察照片。证明原告从企业概况、产品质量与市场信誉度、产品市场覆盖范围及经济效益公司荣誉及领导关怀、商标管理和宣传情况等五个方面对公司进行了全面介绍。

2、法定代表人业绩。证明法定代表人龚**任中**联合会市场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义乌市十届政协常委等社会职务,还荣获中国**协会、中国**师协会、中国**研究院及中国**促进会联合授予的“中国优秀品牌管理师”的称号。

3、销售市场、市场占有率简介及销售网络分布图。证明顺时针已经构建起一个覆盖全国各省市的销售网络,产品销往24个省市和地区,深受全国消费者的喜爱。

4、消费者协会、质**监督局等其他机构评比材料5份。证明原告产品质量可靠,近三年未有消费者投诉以及销售收入、纳税总额、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彩棉内衣行业名列前茅。

5、慈善、捐资助教、扶贫等荣誉证书及照片。证明原告向义**善总会、金**善总会等捐款106000元及向孤寡老人送温暖。

6、商标管理、维权材料。证明原告专门成立商标管理领导小组,制定了商标管理制度,聘请律师对企业进行管理,对于侵犯其商标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7、企业产值、利润、纳税等经济指标证明及2003-2006年财务报表。证明原告2002-2006年度销售额分别为5237万元、6148万元、10082万元、36358.7万元、5.03亿元,2002-2006年度所缴地税税额分别为57.3万元、63.2万元、57.5万元、113.9万元、148.3万元,2002-2006年度所缴国税税额分别为63万元、173万、130万元、146万元、297万元,2003-2006年度利润总额分别为102.3万元、351.3万元、4389.6万元、6549万元。

8、劳资、环保、安全方面的相关证明。证明原告的各项劳资操作、生产操作均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各项污染物均能做到达标排放。

9、计量检测体系合格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书。证明原告在产品质量、经营管理、节能降耗等方面的计量检测体系基本完善以及质量管理体系符合ISO9001:2000标准

第九组证据,被告侵权事实证据(公证书一份)。证明被告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原告发函,告知“顺时针内衣.com”域名已被其注册并要求以20000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原告。

第十组证据,合理费用支出证明(公证费发票一张)。证明原告为了保全证据,花费人民币800元。

被告宋*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辩称

被告宋*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域名注册证书,证明“顺时针内衣.com”域名已注册成功,有效期至2008年1月15日。

2、中国邮政汇款收据,证明被告为申请域名向北京万**限公司汇款284元。

原**针公司对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均无异议。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结合原、被告的质证意见,本院对证据认证如下:一、对原告顺**公司提交的证据,虽然被告对原告提交的所有证据均无异议,但在原告提交的第六组证据中,证据1系原告自己所出的证明,本院认为其真实性存在异议,故本院对该份证据不予认定;证据4中2004年所签的CCTV-2《幸运52》广告合同没有原件,真实性存在异议,本院不予认定;证据7系宣传与顺时针商标无关的产品,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对于原告提交的其余证据的证明力,本院予以认定。二、对于被告宋*提交的证据,原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根据对上述证据的认定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顺**公司成立于1996年,是一家专业从事精品天然彩棉内衣研发、织造和营销的专业化大型内衣企业。义乌**有限公司于1997年8月14日获准注册中文及图形组合商标,注册证号为1077180号,核准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1998年12月28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义乌市**有限公司将该商标转让给了顺**公司,并由顺**公司使用至今。自2000年起,顺**公司先后在第18、23、24、25、26、35等不同类别的商品上注册了22个以“顺时针”为核心的中文、英文和图形商标,并有5个注册商标申请已获得受理。

2002年和2005年商标先后被授予“金华市著名商标”。2004年1月和2007年2月,商标又先后被授予“浙江省著名商标”。2002年9月,第80届中国针棉织品交易会组委会授予“顺时针”牌针织内衣系列产品“最佳品牌形象展示”奖。2003年浙江**定委员会授予“顺时针”牌针织内衣系列产品为“浙江名牌”。2004年9月,中国中轻产品质量保障中心授予“顺时针”牌针织内衣系列产品为“中国著名品牌”。2006年1月,中国**协会、中国**促进会、中国**研究院、中国**师协会授予“顺时针”牌针织内衣系列产品为“2005全国用户信赖品牌”、“中国彩棉内衣第一品牌”。2006年4月,中国**协会、中华**息中心授予“顺时针”牌针织内衣系列产品为“2005年度中国彩棉内衣三甲品牌”。2006年12月,“顺时针”纺织品被国家质**疫总局批准为国家免检产品并获“产品质量免检证书”。同时,为提高知名度,顺**公司注重对外进行广告宣传。2005年,顺**公司聘请金马影帝梁**为其产品形象代言人。2006年,顺**公司在中**视台第二套《非常6+1》、《超市大赢家》、《幸运52》等栏目发布顺时针广告。顺**公司还在《齐鲁晚报》、《中国服饰报》、三湘都市报、山**纸、南京报纸等多份报纸多次刊登其产品的宣传广告。此外,顺**公司先后荣获“中国质量服务信誉AAA级企业”、“质量信得过单位”、“浙江省绿色企业”等多项荣誉,被义乌市人民政府授予“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质量信得过单位”、“市2005年度最具竞争力企业”等称号。顺时针产品销往天津、上海、重庆、湖北、福建、四川等24个省市和地区。顺**公司经营业绩持续增长,销售收入、纳税总额、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彩棉内衣行业名列前茅。2006年度销售额由2002年度的5237万元持续增长至5.03亿元,2006年度利润总额由2003年度的102.3万元增长至6549万元,2006年度所缴国税税额由2002年度的63万元增长至297万元。

被告宋*于2007年1月初在国际互联网上注册了“顺时针内衣.com”的中文域名。2007年1月24日,被告以电子邮件方式告知原告该域名已被其注册,并要求以20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原告转让“顺时针内衣.com”的中文域名。

2007年1月30日,原告顺**公司到义**证处,由公证员对www.china.com网页上的邮件内容及所下载文件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员就保全过程出具了(2007)浙义证民字第702号公证书。

另查明,被告宋*虽注册了该域名,但并未制作网页,没有用于商务操作。

庭审中,原告顺**公司明确请求法庭认定该公司所享有的第1077180号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顺**公司依法享有第1077180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顺**公司明确请求本院认定该公司所享有的第1077180号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本案被告宋*在2007年1月份注册了“顺时针内衣.com”中文域名,该域名的主要文字与原告的商标相似,但其并未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电子商务交易。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本案不符合该规定之情形,因此本案顺**公司的商标是否属于驰名商标是认定本案被告宋*是否侵犯原告顺**公司商标权的前提。综上,本案有必要对原告顺**公司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关于对认定驰名商标需考虑的因素之规定,本院认为,原告顺**公司于1998年12月28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受让取得商标,并一直使用至今。顺**公司十分注重对商标知名度的经营。2005年,顺**公司聘请金马影帝梁**为其产品形象代言人。2006年,顺**公司在中**视台第二套《非常6+1》、《超市大赢家》、《幸运52》等栏目发布顺时针广告。顺**公司还在《齐鲁晚报》、《中国服饰报》、三湘都市报、山**纸、南京报纸等多份报纸多次刊登其产品的宣传广告。顺时针内衣系列产品销往天津、上海、重庆、湖北、福建、四川等24个省市和地区。经过原告顺**公司近十年的使用、宣传和推广,商标在公众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2002年和2005年商标先后被授予“金华市著名商标”。2004年1月和2007年2月,商标又先后被授予“浙江省著名商标”。2002年9月,第80届中国针棉织品交易会组委会授予“顺时针”牌针织内衣系列产品“最佳品牌形象展示”奖。2003年浙江**定委员会授予“顺时针”牌针织内衣系列产品为“浙江名牌”。2004年9月,中国中轻产品质量保障中心授予“顺时针”牌针织内衣系列产品为“中国著名品牌”。2006年1月,中国**协会、中国**促进会、中国**研究院、中国**师协会授予“顺时针”牌针织内衣系列产品为“2005全国用户信赖品牌”、“中国彩棉内衣第一品牌”。2006年4月,中国**协会、中华**息中心授予“顺时针”牌针织内衣系列产品为“2005年度中国彩棉内衣三甲品牌”。2006年12月,“顺时针”纺织品被国家质**疫总局批准为国家免检产品并获“产品质量免检证书”。此外,自2002年起顺**公司经营业绩持续增长,销售收入、纳税总额、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彩棉内衣行业名列前茅。2006年度销售额由2002年度的5237万元持续增长至5.03亿元,2006年度利润总额由2003年度的102.3万元增长至6549万元,2006年度所缴国税税额由2002年度的63万元增长至297万元。顺**公司还先后荣获“中国质量服务信誉AAA级企业”、“质量信得过单位”、“浙江省绿色企业”等多项荣誉称号。因此,原告所享有的注册证号为第1077180,核准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的商标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宋*注册的“顺时针内衣.com”域名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且其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其曾向原告要约高价出售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故其对该域名的注册具有恶意。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应当认定被告宋*注册域名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驰名商标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被告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立即注销在网络上注册的“顺时针内衣.com”域名,并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院认为,顺**公司既未提交有关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证据,也未提交关于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的证据,因此,顺**公司主张以法定赔偿额确定损害赔偿额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数额,本院综合考虑商标为一驰名商标、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时间、情节以及原告为本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判令宋*赔偿顺**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宋*立即停止对原告浙江**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

二、被告宋*立即注销在网络上注册的“顺时针内衣.com”域名;

三、被告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

四、驳回原告浙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宋*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522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合计5622元,由原告浙江**有限公司负担2111元,被告宋*负担35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民法院,并向浙江**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22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民法院开户银行为杭**农行西湖区支行,帐号:398-000101040006575,户名浙江省省本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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