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有限公司假冒注册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合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合肥*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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