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金*有限公司与被告操桃花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金*有限公司于2008年6月18日以其与被告操桃花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金*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操桃花达成庭外和解协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安徽金*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