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宁波**有限公司与吴新文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限公司诉被告吴新文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案外和解协议,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83元,减半收取189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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