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限公司诉被告吴新文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案外和解协议,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83元,减半收取189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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