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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福建惠**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惠*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惠*有限公司于200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建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为500元,由原告福*贸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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