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惠*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惠*有限公司于200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建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为500元,由原告福*贸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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