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高炉酒厂、原告安徽双*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高炉酒厂、原告安徽双*限公司于200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高炉酒厂、原告安徽双*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高炉酒厂、原告安徽双*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10元,其他诉讼费822元,合计493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安徽高炉酒厂、原告安徽双*限公司共同负担2466元。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