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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双**限公司与安徽省**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高炉酒厂、原告安徽双*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高炉酒厂、原告安徽双*限公司于200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高炉酒厂、原告安徽双*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高炉酒厂、原告安徽双*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10元,其他诉讼费822元,合计493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安徽高炉酒厂、原告安徽双*限公司共同负担2466元。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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