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石**与伯特**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伯*有*与被告石辞久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伯*有*于二00七年五月十二日以与被告石辞久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伯*有*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563元,由原告伯*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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