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伯*有*与被告石辞久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伯*有*于二00七年五月十二日以与被告石辞久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伯*有*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563元,由原告伯*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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