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沃*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代浔华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沃*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济南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济南沃*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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