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和**有限公司与北京和**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北**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睦家医疗公司)诉被告北京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睦家家政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睦家医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闫海廷,被告和睦家家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和睦家医疗公司诉称:原告成立于1996年3月25日,原名为北京和**保健中心,于2010年8月11日更名为北京和**有限公司,是一家以妇婴医疗及保健为主的综合性医疗机构,并在北京设立了多家以“和睦家”为企业字号的诊所。1997年10月28日,原告经许可,开始使用第1123982号“和睦**保健中心UnitedFamilyHealthCenter”及第1123839号“”图形商标并持续使用至今。2009年7月28日,原告经许可开始使用第4182278号“和睦家UnitedFamily”及第4182184号“”图形商标并持续使用至今。经调查,原告陆续发现被告有如下侵权行为:被告于2007年6月6日以“和睦家”为企业字号,成立北京和**有限公司,进行“产妇和婴幼儿专业护理工作”。被告于2007年6月25日以“和睦家”拼音“hemujia”为核心词,申请了www.hemujiayuesao.com域名。被告在其网站及其营业场所前台,使用“北京和**服务中心”的企业名称,并同时结合使用“”标识。在北**在网上,以UnitedFamily为企业字号、以BeijingUnitedFamilyMaternalandChildCareServiceCenter为企业名称进行广告宣传。原告认为,被告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企业名称及商标专用权以及第1123982号、第1123839号商标作为驰名商标享有的权益,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在其网站http://www.hemujiayuesao.com、宣传册、广告、北**在网等处使用“和睦家”、“UnitedFamily”及“”等侵权文字及标识的行为;2.被告立即变更企业名称,不得使用“和睦家”为企业字号;3.被告立即停止使用“hemujiayuesao.com”域名;4.被告立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46422元;5.被告立即赔偿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60078元;6.认定第1123982号“和睦**保健中心UnitedFamilyHealthCenter”文字商标、第1123839号“”图形商标为驰名商标;7.被告在北**在网、中国日报(ChinaDaily)上发表声明,消除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影响;8.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和睦家家政公司答辩称:从程序上看,原告主体资格不合格,且其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其诉请应当被驳回;从实体上看,权利人的商标并非驰名商标,依法不享有跨界保护的特权,其主张均不成立,理应被驳回;和睦家家政公司的企业名称未侵犯了原告所使用商标权及名称权,也未构成不正当竞争;和睦家家政公司所使用的标识与原告所使用的商标并不相近,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和睦家家政公司所使用的域名也未侵犯原告所使用商标的专用权。

本院查明

根据双方当事人在本案的举证、质证情况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1996年3月25日,北京和**保健中心依法成立。2010年8月11日,经北京**管理局核准,名称变更为北京和**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综合门诊部(包括: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肿瘤科、急诊医学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病理科、医学影像科)。

1997年10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美中互利工业公司取得“UnitedFamilyHealthCenter和睦家妇婴医疗保健中心”文字注册商标,放弃“HealthCenter”及“妇婴医疗保健中心”专用权,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123982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2类医药、保健、医疗保健中心。经续展,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17年10月27日止。

1997年10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美中互利工业公司取得“”图形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123839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2类医药、保健、医疗保健中心。经续展,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17年10月27日止。

1997年10月28日,美中互利工业公司与北京和**保健中心签订了授权协议,许可其使用上述两件注册商标。2007年10月28日,美中互利公司授权北京和**保健中心继续使用上述两件商标至2010年10月27日。

2004年8月25日,美中互利工业公司名称变更为美中互利公司。

2007年11月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美中互利公司取得“UnitedFamily和睦家”文字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4182278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4类医院、保健、医药咨询、疗养院、美容院、理发店、兽医辅助、眼镜行、卫生设备出租、理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17年11月6日止。

2007年11月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美中互利公司取得“”图形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4182184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4类医院、保健、医药咨询、疗养院、美容院、理发店、兽医辅助、眼镜行、卫生设备出租、理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17年11月6日止。

2009年7月28日,经核准,上述第1123982号、第1123839号、第4182278号、第4182184号商标转让给美中互利(北京)国际**公司。

2009年7月28日,美中互利(北京)国际**公司与和睦家医疗公司签订了授权协议,许可和睦家医疗公司使用上述四件注册商标。

2010年1月1日,美中互利(北京)国际**公司授权和睦家医疗公司就和睦家家政公司侵犯上述四件商标专用权并涉嫌不正当竞争一案独立采取维权措施。授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安排保全证据;提起诉讼;签署、授权和提交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文件;参与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诉讼活动,及再授权。

和睦家医疗公司还在北京设立了多家以“和睦家”为企业字号的诊所,北**睦家诊所-**、北**睦家建国门保健中心等。和睦家医疗公司使用涉案商标及企业字号的主要使用方式为:上方为“”图形、中间为“UnitedFamilyHospitals”、下方为“和睦家”文字。网路上有关于《王**定在和睦家医院》、《那英生子花12万在和睦家医疗公司》的报道。和睦家医疗公司还提交了一系列关于“和睦家”作为商标及企业字号使用情况的媒体相关报道。“和睦”一般翻译成peacefulrelations;harmonious。

和睦家医疗公司为证明其知名度,还提交了2004年至2010年的审计报告及说明,其中2009年、2010年营业收入分别为3.23亿、3.54亿,所得税为1315万、1093万,净利润1546万、1328万。

和睦家医疗公司从事了一系列的公益活动,通过提供医疗服务的方式向中国**基金会贡献力量,主办旨在帮助贫困山区母婴的“母婴安全生产”慈善行动,向四川地震灾区提供帮助等方式从事公益活动等。

和睦家医疗公司获得了一系列荣誉证书,包括国际医疗卫生机构认证联合委员会颁发的质量认证,认定和睦家医疗公司符合病人护理和组织管理的国际医疗保健质量标准,还获得北京**卫生局颁发的荣誉证书等荣誉。

和睦家医疗公司发布了一系列广告,包括与北京**有限公司签订了《广告合同书》,在机场辅路发布“和睦家医院”的广告牌等。

2006年6月6日,和睦家家政公司经北京市**丰台分局核准注册,经营范围为家政服务、接受委托提供劳务服务、清洗保洁服务、信息咨询(不含中介)。

2010年4月7日,北京**证处出具了(2010)京国立内证字第1745号公证书,对互联网上有关页面内容进行了公证。和睦家家政公司在其网站www.hemujiayuesao.com以“北京和**服务中心”的名义进行宣传,同时使用图形标识。在公司简介部分,有如下介绍“北京和**服务中心从事产妇和婴幼儿专业护理工作。公司的两位创办人毕业于专业的医科大学,具有深厚的专业背景。公司的月嫂和育**均掌握科学的母婴护理专业知识及实际操作技能。更好的为每一位孕产妇及婴幼儿提供优质的服务。”“服务项目主要有外派月嫂、育婴师、外派育**等,价格从每月1800元到5600元。”“选择和睦家公司您就是选择了放心、选择了专业、选择了科学!”

经查,域名“hemujiayuesao.com”于2007年6月25日注册,所有人为和睦家家政公司,负责人为平艳波。

在妈妈网(网址为www.bjmama.net)等相关网站有关于和睦家家政公司的服务范围及收费标准的介绍,在现在网www.xianzai.com上,有关于和睦家家政公司的英文介绍:“BeijingUnitedFamilyMaternalandChildCareServiceCenterismainly…”,但和睦家家政公司认为其并没有在相关网站发布相关信息。

和睦家家政公司的宣传材料上印有“北京和**服务中心,主要从事妇产和婴幼儿专业护理工作……”。

在网站www.51ianfa.cn页面下方客户投诉的月**司黑名单中,第一个公司名称为“和睦家母婴护理中心”,公司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蒲方路时代芳群1号楼1单元403室,网址为www.hemujiayuesao.com。

2011年4月9日,北京**证处出具了(2011)京国立内证字第9870号公证书,对互联网上有关页面内容进行了公证。在55BBS.com生活消费门户网站的论坛上,网友“畅游世界”于2010年5月15日09:45发布“和睦家月嫂怎么样?最近正在找月嫂,发现和睦家也提供月嫂服务,最贵的5600/月,和外面的价格差不多。”网友“开心胖老鼠”于2010年5月15日10:47回复“我也是在和睦家生的,但是我用的一个私签的月嫂,很好,我们现在成好姐妹了”。和睦家医疗公司提交该公证书,证明被告的使用行为造成了相关公众的实际混淆。

在庭审过程中,和睦家家政公司明确公司的两位创办人毕业于专业的医科大学,具有深厚的专业背景,在注册和睦家家政公司时,已经知晓和**疗公司的存在。

和睦家家政公司提交了和睦家医疗公司的电话调查记录,以证明和睦家医疗公司的服务仅限于医院范围内,不提供育婴师、育儿嫂及月嫂等服务。

和睦家家政公司提交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证明月嫂、育婴师的取得有严格的管理,必须获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北京**鉴定中心的考核才能获得;月嫂、育婴师的管理部门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不是**生部;向客户委派月嫂、育婴师不是和**疗公司主张的保健、医疗保健的范围。

另查,和睦家医疗公司为本案支出代理费60000元,工商局查档费28元、翻译费50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商标证书、商标使用授权文件、维权授权书、媒体宣传报道、收入及纳税情况、荣誉证书、公证书、审计报告、广告合同、发票、职业资格证书等证据材料及双方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外人美中互利(北京)国际**公司就第1123982号“和睦**保健中心UnitedFamilyHealthCenter”文字商标、第1123839号“”图形商标、第4182278号“和睦家UnitedFamily”文字商标、第4182184号“”图形商标取得商标注册,其对上述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我国商标法保护。美中互利(北京)国际**公司授权和睦家医疗公司就和睦家家政公司侵犯上述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独立采取维权措施,属于商标权利人的明确授权,故和睦家医疗公司就本案有权提起诉讼。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包括:第一,被告和睦家家政公司在其网站、宣传册、广告、北京现在网等处使用“和睦家”、“UnitedFamily”及“”等侵权文字及标识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和睦家医疗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二,和睦家家政公司注册、使用“hemujiayuesao.com”域名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和睦家医疗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三,被告和睦家家政公司注册、使用含有“和睦家”、“UnitedFamily”字样的企业名称是否构成对原告和睦家医疗公司的不正当竞争,以及被告和睦家家政公司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关于被告和*家家政公司在其网站、宣传册、广告、北京现在网等处使用“和*家”、“UnitedFamily”及“”等侵权文字及标识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和*家医疗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判断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相同或类似,被控侵权标识与该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并判断是否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被告和睦家家政公司在其网站、宣传册、广告、北京现在网等处使用了“”标识,该标识与原告的第1123839号和第4182184号“”图形商标在整体上近似,故构成标识近似。

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原告和睦家医疗公司的第1123839号和第4182184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范围为医药、保健、医疗保健中心;医院、保健、医药咨询、疗养院、美容院、理发店、兽医辅助、眼镜行、卫生设备出租、理疗。原告和睦家医疗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综合门诊部(包括: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肿瘤科、急诊医学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病理科、医学影像科)。被告和睦家家政公司核准经营范围为家政服务、接受委托提供劳务服务、清洗保洁服务、信息咨询(不含中介)。

由此看,原告和睦家医疗公司的第1123839号和第4182184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主要为涉及妇婴群体的医疗服务,包括孕妇产前检查、住院生产医疗、母婴护理、保健、育婴指导等。被告和睦家家政公司在实际经营中主营母婴护理、月嫂、育婴师服务等方面的家政服务。虽然在分类表上医院与家政服务不属于同一个服务类别,但是,他们的服务对象都是妇婴群体,而且,妇女怀孕、检查、生产及母婴护理是一个紧密相连的阶段,因此,原告与被告提供的服务属于紧密的上下游关系,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具有紧密的承继性,服务对象也基本相同,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两者存在特定联系,造成了混淆误认,故属于类似服务。

综上,被告和**政公司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尤其是和**政公司在使用该侵权标识时,是与“北京和**服务中心”这一名称共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原、被告产生混淆误认,或认为二者存在某种关联,故本院认定被告的涉案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第1123839号和第4182184号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应就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原告和睦家医疗公司的第1123982号“和睦**保健中心UnitedFamilyHealthCenter”和第4182278号“和睦家UnitedFamily”商标进行观察,其中文主要认读部分为“和睦家”,英文主要认读部分为“UnitedFamily”。“UnitedFamily”是商标注册人对“和睦家”的独创翻译。被告和睦家家政公司在其网站、宣传册、广告、北京现在网等处使用了“北京和**服务中心”、“BeijingUnitedFamilyMaternalandChildCareServiceCenter”,虽然上述名称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从行为性质上看,仍然属于对企业名称形式的使用,而且,对其中的“和睦家”和“UnitedFamily”部分并没有单独或者突出使用,故原告和睦家医疗公司就被告和睦家家政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指控不能成立。

另外,鉴于本院在就原告和睦家医疗公司的第1123839号“”注册商标和第1123982号“和睦**保健中心UnitedFamilyHealthCenter”注册商标进行侵权认定时,并不需要以认定上述商标驰名为前提,故对和睦家医疗公司要求认定上述商标为驰名商标的请求不予支持。

第二,关于被告和*家家政公司注册、使用“hemujiayuesao.com”域名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和*家医疗公司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和睦家医疗公司通过长期的经营和较为广泛的宣传活动,使该公司的“和睦**保健中心UnitedFamilyHealthCenter”注册商标在相关公众中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

被告和睦家家政公司注册使用的域名“hemujiayuesao.com”与原告和睦家医疗公司的“和睦**保健中心UnitedFamilyHealthCenter”商标中的中文文字主要部分的汉语拼音相同,构成商标近似,而且,和睦家家政公司使用该域名建立了自己的网站,用于商业宣传,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因此,被告和睦家家政公司注册、使用“hemujiayuesao.com”域名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和睦家医疗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就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关于被告和*家家政公司注册、使用含有“和*家”、“UnitedFamily”字样的企业名称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和*家医疗公司的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和睦家家政公司明确该公司的两位创办人毕业于专业的医科大学,具有深厚的专业背景,在注册和睦家家政公司时,已经知晓原告和睦家医疗公司的存在。在此情况下,被告仍注册含有“和睦家”字样的企业名称,并在其网站、宣传册、广告、北京现在网等处使用未经工商部门核准注册的带有“和睦家”、“UnitedFamily”字样的“北京和**服务中心”、“BeijingUnitedFamilyMaternalandChildCareServiceCenter”企业名称形式,显然具有利用他人商誉的故意。鉴于“和睦家妇婴医疗保健中心UnitedFamilyHealthCenter”注册商标在相关公众中享有一定的知名度,足以使相关公众对涉案产品或服务的来源以及不同经营者之间具有的关联关系产生混淆误认,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其应就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原告和睦家医疗公司指控被告和睦家家政公司的涉案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被告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的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本院将依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被告和睦家家政公司的侵权方式、范围、主观过错程度,涉案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等因素酌情确定。

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和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北京和**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北京和**有限公司第1123839号和第418218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在从事与北京和**有限公司第1123982号“和睦**保健中心UnitedFamilyHealthCenter”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相同或者类似的经营活动中,停止使用含有“和睦家”、“UnitedFamily”字样的企业名称;

二、北京和**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使用“hemujiayuesao.com”域名;

三、北京和**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就其侵犯北京和**有限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北京晚报》上发表声明,以消除影响(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义务,本院将在一家北京市发行的报纸上公布本判决的相关内容,相关费用由北京和**有限公司负担);

四、北京和**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和**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四万元,以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五千元;

五、驳回北京和**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98元,由北京和**有限公司负担1898元(已交纳),由北京和**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七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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