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哈尔**团公司与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哈****公司与被告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哈**团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哈尔*团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集团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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