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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哈尔**团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哈尔**团公司与被告郭**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团公司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团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哈尔**团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集团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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