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哈尔**团公司与被告郭**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团公司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团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哈尔**团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集团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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