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洪**因与被上诉人慈溪**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8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洪**以已经与慈溪**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3年5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洪**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洪**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慈溪**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洪**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