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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公司与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广州美的生活电器*公司(以下简称美的公司)诉被告王*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美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被告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美的公司诉称:美的集团是一家以家电制造为主的大型综合性企业集团。美的Midea品牌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原告经授权,成为第1523735号、第1523737号、第5478887号、第5478888号、第6765872号商标的合法使用人并有权以原告名义进行商标侵权诉讼。2014年9月,原告发现被告王*销售的电饼铛商品上擅自使用“美的Midea”系列商标,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2014年9月30日,工商行政部门在被告商店查处了一台使用“美的Midea”商标的电饼铛,并予以扣押。被告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侵权商品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1、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商标权的商品;2、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对原告所造成的负面影响;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80000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王*辩称:被告不知道涉案商品系侵权商品,没有侵犯原告商标权的主观故意,被告店中只有涉案商品这一款商品,也没有销售,没有获得利益,也没有给原告造成不良影响,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广东美的电器*公司系第5478887号“美的Midea”商标、第5478888号“Midea”商标、第6765872号“美的”商标的注册人,核定使用的商品均包含电炊具、电煎锅、电热锅等商品,前2商标有效期均为自2009年6月14日至2019年6月13日止,第5478888号商标有效期自2010年6月28日至2020年6月27日。

2013年6月1日,广东美的电器*公司出具商标授权书,授权原告美的公司在生产、运输、储存和销售的商品(以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准使用的范围为准)上使用其所有的全部注册商标(包括第5478887号商标、第5478888号商标、第6765872号商标等)商标使用许可费按照美的公司使用被授权商标的产品销售收入总额的0.3%计收,同时,授权美的公司有权以自己名义向各地各级法院提起侵权诉讼,有权取得相应的侵权赔偿。授权期限自2013年6月1日起至2015年6月1日止。

2012年9月17日,睿富全球排行榜北京名*限公司出具证书称,“美的”品牌在2012中国最有价值品牌评价中,位居排行榜第5位,品牌价值611.22亿元。

2014年9月30日,北京市*大兴分局执法人员在王*经营的华美电器商店内的货架上查获型号为KN36的电饼铛一台,该电饼铛外包装印有“美的Media”标识,该电饼铛销售价格为120元,经鉴定,该电饼铛为侵犯“美的Midea”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该局由此出具京工商兴处字(2014)第12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王*处以没收该电饼铛并罚款360元的处罚。

被告王*未就该电饼铛的进货来源提供相应证据。

另查,原告为本案维权支出调查费用56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普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授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就被许可使用的商标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本案原告美的公司经系第5478887号“美的Midea”商标、第5478888号“Midea”商标、第6765872号“美的”商标的注册人广东美的电器*公司授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

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王*在其经营的华美商店内销售的电饼铛外包装上印有“美的Media”标识的汉字部分与原告美的公司主张权利的第6765872号“美的”商标及第5478887号“美的Midea”商标的汉字部分完全相同,该标识的英文部分与原告主张权利的第5478888号“Midea”商标及第5478887号“美的Midea”商标的英文部分在字母构成、发音等方面构成近似,该电饼铛商品与原告主张权利的上述3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系类似商品,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且被告王*亦未举证证明涉案电饼铛具有合法进货来源,故被告王*销售涉案电饼铛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美的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关于原告美的公司要求被告王*消除负面影响的诉讼请求,因未有证据显示被告王*的行为足以造成对原告美的公司的不良影响,故该诉讼请求没有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问题,鉴于原告美的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实际损失或者被告王*的侵权所得,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商品的销售价格、被告王*的侵权情节、涉案商标知名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对于原告主张的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费用部分,本院将考虑其合理性程度酌情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广州美的生活电器*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型号为KN36、包装上印有“美的Media”标识的涉案电饼铛;

二、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五千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王*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八百元,由原告广州美的生活电器*公司负担八百元(已交纳);由被告王*负担一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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