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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安**限公司与人合众人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司)诉被告人合众人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合众人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司的委托代理人赵**、王*,被告人合众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臧**、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安**司诉称:原告系安博**心公司,系第3557105号“人众人”商标和第3949181号“人众人GENESIS”商标的所有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室内管理培训和户外拓展训练业务中使用“人合众人GENESIS及图”,与原告的商标“人众人”和“人众人GENESIS”构成相似,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还在其网站及宣传资料显著位置突出使用“人合众人培训机构”字样,将“人合众人”的拼音“renhezhongren”作为其公司网站的域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1、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停止在经营活动中、经营场所内、宣传材料、媒体及相关网站上使用“人合众人”字样;2、停止使用“renhezhongren.com”域名,并撤销该域名注册;3、在全国性的财经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4、向原告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截至到起诉之日的经济损失共计2000000元;5、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原**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一)商标来源及权属证据:1、上海安**有限公司收购人众人品牌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原**公司与人众人品牌公司关系的说明;2、“人众人”及“人众人GENESIS”商标的权属证明、商标授权使用情况说明;

(二)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证据:3、部分搜索引擎中输入“人众人”三个字的搜索结果;4、人众人相关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培训合同及培训费发票;5、安*教育运营业务平台上使用涉案商标情况;6、人众人业务宣传资料及相关出版物;7、人众人相关公司与相关媒体、广告公司签订的人众人品牌广告互换、发布合同;8、人众人相关公司在相关媒体上发布广告页面的复印件;9、安*人众人2012年度审计报告及2010、2011年度相关收入统计;10、2001年至2012年人众人品牌及成员单位获得的荣誉;11、相关媒体对人众人品牌、业务、企业及相关人员的宣传报道的复印件;12、国**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出具的检索报告。

(三)被告实施商标侵权行为的证据:13、北京市长安公证处(2013)京长安内经证字第4659号公证书;14、北京市长安公证处(2013)京长安内经证字第5851号公证书;15、北京市长安公证处(2013)京长安内经证字第4770号公证书;16、“renhezhongren.com”域名注册信息。

(四)被告侵犯原告商标权的主观恶意的证据:17、被告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及王**的劳动合同、离职证明;18、北京市长安公证处(2013)京长安内经证字第9424号公证书;19、北京市长安公证处(2013)京长安内经证字第4769号公证书、两份租房合同及租房事宜往来电子邮件;20、北京市长安公证处(2013)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0275号公证书。

(五)原告安**司遭受损失的证据:21、安博人众人业务平台出具的“安博人众人业务平台2012-2013年经营指标说明”;22、北京市长安公证处(2013)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1200号公证书;23、原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各种费用票据。

被告辩称

被告人合众人公司辩称:被告商标与原告商标不相同也不近似。被告的商标图形占用大部分,明显区别于原告的商标。原告商标并非驰名商标,被告域名renhezhongren.com

与原告商标不相同也不近似,被告对域名的使用没有主观恶意,被告使用的商标没有造成公众混淆的后果。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数额不具有真实性和客观性。故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人合众人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一)为证明原告安**司经营收入的受损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证据:1、北京**证处(2013)京中信内经证字第22434号公证书。(二)已经停止侵权的证据:2、人民网四川房地产栏目、中国日报网商业频道、搜狐网搜狐资讯栏目均登载一篇题目为《人合正道成行业翘楚,引领拓展训练创新升级》文章的网页打印件。3、“人合正道公司”网站打印件及被告原营业场所照片。(三)原告将被告讲师介绍放在其网页上刻意引起混淆的证据:4、北京**证处(2013)京中信内经证字29940号公证书。

庭审质证过程中,被告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7、证据8、证据9中的原告关联**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安博人众人2010、2011年度相关收入统计,证据11、证据21、证据22公证书公证内容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可原告提交其他证据的真实性。

对于证据7人众人相关公司与相关媒体、广告公司签订的人众人品牌广告互换、发布合同,因原告提交了与复印件核对一致的原件,被告亦未提出相反证据,故对此份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证据8原告在相关媒体上发布广告页面的复印件,由于原告未提交该证据原件,故本院对此份证据真实性不予确认。对于证据9中的安博人众人2010、2011年度相关收入统计,因该证据为原告关联公司单方统计作出的,在没有其他证据辅证的情况下,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不予确认。对于证据11相关媒体对人众人品牌、业务、企业及相关人员的宣传报道的复印件,因原告亦未提交原件,本院对此证据真实性不予确认。对于证据21安博人众人业务平台出具的“安博人众人业务平台2012-2013年经营指标说明”,因该证据亦为原告方单方统计作出的,在没有其他证据辅证的情况下,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亦不予确认。对于证据22(2013)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1200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显示,微博名称为“人合众人-肖波”的微博,于2013年7月15日转发了微博名称为“人合众人Reeta—晓”的微博,微博内容为“人合众人用四个月时间完成了安博人众人创业5年的营业额,完成了700万的销售额!四月奇迹,有你有我”。由于上述微博转发人“人合众人-肖波”及发布人“人合众人Reeta—晓”身份无法核实,该内容是否与本案被告相关及是否真实均无从查证,故对该份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对于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认可证据1、证据3、证据4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据2的真实性。对于证据2,由于此证据为被告单方提交的网页打印件,在被告未提供进一步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

对于原、被告双方分别提交的对方对真实性无异议的其他证据,结合庭审认证,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一、原告商标权属方面的事实

2010年12月28日,上海人**询有限公司与上海安**有限公司签订《关于安**集团对“人众人”业务体系重组及股权转让合作的约定》。2011年4月18日,上海人**询有限公司、上海人**询有限公司与上海安**有限公司签订《关于上海人**有限公司、上海人**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2011年4月26日,上海人**询有限公司、上海人**询有限公司与上海安**有限公司签订《补充备忘录》。2011年4月30日,北京人**有限公司、上海人**询有限公司、上海人**询有限公司、北京人**有限公司、刘*、杜*、王*、王**与上海安**有限公司签订《关于北京拓展训练学校、北京人**有限公司、广州人**询有限公司、深圳市人**有限公司、宁波保**有限公司、南京人**有限公司、天津人**询有限公司、成都人**有限公司、重庆人**询有限公司、太原人**有限公司、山东**学校、上海众**有限公司、北京人**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的权利接管(托管)及行使管理权协议》。2011年11月30日,上海人**询有限公司、上海人**询有限公司与上海安**有限公司签订《关于上海人**有限公司、上海人**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2011年上海安**限公司与上海人**息有限公司、上海人**询有限公司签订《关于延期更名的补充备忘》。根据上述协议,上海安**有限公司取得了“人众人”品牌的北京拓展训练学校、北京人**有限公司、广州人**询有限公司、深圳市人**有限公司、宁波保**有限公司、南京人**有限公司、天津人**询有限公司、成都人**有限公司、重庆人**询有限公司、太原人**有限公司、上海众**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取得了山东**学校77%的股权。

2004年12月7日,北京人**有限公司注册取得“人众人”文字商标,注册号为3557105,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教育;教学;学校(教育);住宿学校;培训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假日野营服务;组织竞赛(教育或文娱);书籍出版;无线电和电视节目编排(商品截止)。注册有效期限自2004年12月7日至2014年12月6日止。2012年6月13日,原告安**司受让取得该商标所有权。2006年11月7日,北京人**有限公司注册取得“人众人GENESIS”商标,注册号为3949181,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组织竞赛(教育或娱乐);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流动图书馆;演出;游戏;筹划聚会(娱乐);健身俱乐部;动物训练;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截止)。注册有效期限自2006年11月7日至2016年11月6日止。2012年6月13日,原告安**司受让取得该商标所有权。

原**公司与上海安**有限公司及其控股的上述包括北京拓展训练学校、北京人**有限公司在内12家公司无直接股权上的关系,分别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原**公司以普通许可的形式许可上海安**有限公司控股的上述公司无偿使用“人众人”及“人众人GENESIS”商标。

二、涉及原告商标知名度的事实

(一)在百度搜索、谷歌搜索、360搜索、搜狗搜索等搜索引擎中输入“人众人”三个字的搜索结果。搜索结果页面显示大量有“安*人众人拓展训练”、“人众人教育百度百科”、“人众人-南京**公司”、“人众人教育-上海拓展训练”、“人众人拓展训练心得”、“人众人互动百科”、“安*教育人众人”、“人众人百度贴吧”、“人众人拓展训练有感-百度文库”等字样的网页。

(二)北京人**有限公司、北京人**有限公司管理咨询分公司、上海人**询有限公司等公司开展的培训业务情况。北京人**有限公司2010至2012年分别与大唐财**限公司、胜**管理局高培人才培训中心、北京**限公司、国**学院、新华**训中心、中国**商学院、北京**管理部、中建**限公司、招商局地产(北**限公司、中**银行等八十家单位签订了培训合同。北京人**有限公司管理咨询分公司与中国**集团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大唐财**限公司等40家单位签订了培训服务合同。除此之外,上海人**询有限公司、北京**学校等人众人品牌公司于2009至2011年间亦与多家单位签订培训合同。上述合同中,多数合同后附有培训费发票。2012年签订的培训合同底部均有“安*教育人众人”字样。

(三)安*教育运营业务平台上使用涉案商标情况。原告提交的(2013)京长安内经证字第4371号公证书显示,2013年3月22日,北京**事务所律师王*在北京**证处与该处公证人员一起使用该处电脑登录网址为“www.renzhongren.com”的网站,将该网站相关网页打开并保存打印(共计打印414页)。该网站首页左上角有“人众人GENESIS”字样,右上角有“安*教育人众人”字样,其中“人众人”三字突出显示。该网站“公司简介”栏目有“人众人教育(北京安*在线软件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3月15日”的字样。打开该网站“管理团队”、“公司动态”、“媒体面对面”、“体验期刊”、“行业动态”等栏目,打开网页上方均有“人众人GENESIS”或“安*教育人众人”字样,打开网页内容包含有“人众人公司”、“人众人”、“人众人教育集团”、“人众人在世博”、“人众人是拓展训练的缔造者和唯一拥有者”等字样的文章及语段。

(四)人众人相关公司在业务宣传资料中对涉案商标的使用及其开展的培训课程情况。原告安**司提交了署名为“人众人教育”的体验式室内管理训练系列课程手册,署名为“安*教育人众人拓展训练”的拓展训练课程手册,署名为“安*教育人众人”的人众人体验式管理培训研究院产品手册等宣传资料,宣传资料中有“体验式管理顾问课程”、“房地产经营策略与执行”、“高绩效团队”、“年会”等课程介绍及相关案例、文章等内容。

(五)人众人相关公司进行的业务宣传推广情况。2009年至2011年间,北京人**有限公司与北京泛**限公司、北京世**限公司、北京品**有限公司、华视**限公司等15家广告商、媒体及相关企业签署了广告推广协议、参展协议及参会合作协议,北京人**有限公司与第一**限公司、上海二**有限公司、上海分**限公司、广州市**有限公司等10家公司签署了广告推广协议、参展协议及参会合作协议。

(六)安博人众人2012年度财务审计情况。原告提交的北京**师事务所2013年5月5日出具的中庭盛**(2013)第B-228号审计报告显示,安**人集团(包括上海人**有限公司、北京人**有限公司管理咨询分公司在内的16家学校或公司)2012年度的营业收入为134830841.19元,净利润为11719899.62元。

(七)2001年至2012年人众人品牌及成员单位获得的荣誉。原告安**司提交了2001年至2012年人众人品牌及成员单位获得的25项荣誉:1、2001年,北京人**有限公司被中国企**作委员会评为“企业管理培训工作先进集体”;2、2002年,北京人**有限公司被财智杂**限公司评为“2002年中国十大HR专业服务机构”;3、2003年,北京人**有限公司被竞越顾问公司评为“HRMC最具信赖合作伙伴之培训咨询公司”;4、2004年,北京人**有限公司被北京中**经理协会评为“2004年度优秀会员单位”;5、2004年,人众人被北京晚报、英才杂志社评为“企业英才最喜爱的年度专业培训机构”;6、2004年,人众**有限公司被亚太人力资源研究协会及财智杂**限公司授予“2004中国人力资源年度奖之杰出培训机构奖”;7、2004年,北京拓展训练学校被中共北**委员会及北京**员会评为“北京市民办教育先进单位”;8、2005年,人众人教育(GROUP)被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网授予“2005年度中国最佳人力资源机构奖”;9、2005年,人众人教育(GROUP)被亚太人力资源研究协会及财智杂**限公司授予“2005中国人力资源年度奖之杰出体验式学习培训机构奖”;10、2006年,人众人教育(GROUP)被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网、中国人**事学院及《管理@*》杂志授予“2005年度中国十佳人力资源机构奖”;11、2006年,北京拓展训练学校被北京**育委员会评为“2005年度民办教育先进单位”;12、2006年,北京人**有限公司被中**基金会评为“新长城爱心合作单位”;13、2007年,人众人教育(GROUP)被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网及《管理@*》杂志评为“2006年度中国十佳人力资源机构”;14、2007年,人众人拓展训练学校被中国户外资料网授予“杰出户外俱乐部奖”;15、2007年,北京拓展训练学校被北京**育委员会评为“2006年度民办教育先进单位”;16、2007年,人众人教育(GROUP)北**校被CCTV7致富经授予“追求卓越名不虚传”;17、2007年,北京人**有限公司被中**基金会授予“扶贫助学爱心无限”;18、2008年,北京拓展训练学校被北京**育委员会评为“2007年民办教育先进单位”;19、2009年,人众人教育(GROUP)被中国户外资料网评为“最佳培训机构”;20、2009年,人众人教育集团被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网及《管理@*》杂志评为“2009中国人力资源年度最佳拓展培训机构”;21、2009年,人众人教育集团被北京中**源协会(HRA)评为“HRA推荐人力资源供应商”;22、2010年,人众人教育被新华**集团《培训》杂志社评为“2010年《培训》杂志品牌合作伙伴”;23、2010年,北京拓展训练学校被北京**育委员会评为“2009年民办教育先进单位”;24、2010年,人众人教育被新华**集团《培训》杂志社评为“2010年度中国企业培训行业标杆品牌”;25、2012年,人众人体验式培训被万佳管**限公司授予“钻石赞助商奖”。

(八)“人众人”被相关报纸、期刊的报道和引用情况。原告安**司提交的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出具的检索报告显示,以“人众人”为检索词,在慧科中文报纸数据库全文字段检索并挑选,打印全文71篇,在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全文字段检索并挑选打印全文109篇。在慧科中文报纸数据库检索打印的《学习十八大绽放青春能量》(山西青年报)、《学习中改变,为企业助力》(每日新报)、《MBA新锐榜女生只占1/10》(京*时报)等71篇文章包含有“北京人众人培训机构”、“人众人”、“安博人众人天**司”、“人众人教育集团”等字样。在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检索打印的《关于拓展训练的几点思考》(当代体育科技)、《对我国发展体验式培训的思考》(职教论坛)、《经营决策沙盘教学系统及其改进》等文章中有“人众人拓展”、“北京人众人拓展训练公司”、“人众人”等字样。打印的文章中亦有《人众人:中国体验式培训创始者》(MANAGEMENT@PEOPLE)、《人众人:体验式培训领路人》(管**)、《“人众人”培训力推升级版》(中国机电工业)等文章。

三、原告指控被告商标侵权的事实

(一)被告网址为“www.renhezhongren.com”网站上存在的内容。原告提交的北京**证处(2013)京长安内经证字第4659号公证书显示,2013年3月27日,北京**事务所律师王*在北京**证处与该处公证人员一起使用该处电脑登陆网址为“www.renhezhongren.com”的网站,将该网站相关网页打开并保存打印(共计打印281页)。打印网页显示,所登录网站首页左上角突出位置显示有“人合众人培训机构”及英文“GENESISMANAGEMENTCOUNSULTING”字样。在“公司介绍”栏目,有“人合众人培训机构是由中国体验式培训创始团队,以及一群致力于打造中国最好的体验式管理培训的有识之士共同成立的,集室内管理培训和户外拓展训练于一体的综合培训机构”字样。在“管理培训课程栏目”里,有《责任胜于能力》、《情绪与压力管理》等培训课程介绍。被告认可“renhezhongren.com”域名为其公司所有。

(二)被告的办公场所情况。原告安**司提交的北京**证处(2013)京长安内经证字第5851号公证书显示,2013年4月16日,北京**事务所委派人员马**与公证人员一起来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写字楼一层及1501号咨询相关事宜并录音、拍照、取得相关宣传资料。公证内容显示,该写字楼一层的指示牌上显示“1501人众人北京拓展训练学校”,1501室玻璃门上有“GENESISMANAGEMENTCOUNSULTING”字样,1501室接待人员出示的名片显示为“王*,客户部总监,GENESIS,人合众人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501室”。现场取得的宣传资料首页突出位置显示有“人合众人培训机构,拓展训练系列课程”及“人合众人GENESIS及图”字样及标识。被告认可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501室为其办公地址。

(三)被告举办的客户答谢会现场情况。原告安**司提交的北京**证处(2013)京长安内经证字第4770号公证书显示,2013年3月28日,北京**事务所委派人员张**与公证人员一起来到北京市**金鱼胡同3号的北京诺富特和平宾馆“人合众人培训机构客户答谢会”现场领取宣传资料、拍照、录音。公证内容显示,在领取的代金券上印有“人合众人GENESIS及图”标识,答谢会现场展板亦突出使用了该标识,宣讲人在展示屏幕上突出使用了“人合众人”及“人合众人培训机构”字样,现场取得的宣传资料首页亦突出显示有“人合众人培训机构,拓展训练系列课程”及“人合众人GENESIS及图”字样及标识。

四、原告指控被告具有商标侵权主观恶意的事实

(一)被告的工商登记及其股东王**的任职情况。原告提交的被告人合众人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显示,被告人合众人公司成立于2013年1月23日,法定代表人为王**,股东为王**、刘*。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经济信息咨询(需行政许可项目除外);企业管理;教育咨询(不含出国留学及中介服务);投资管理;市场调查;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演出除外);承办展览展示会;提供会议服务,软件设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成果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培训,销售文化用品(需行政许可项目除外)、体育用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办公器械、通讯设备、五金交电、仪器仪表、工艺品。2013年3月11日,经北京市**开发区分局批准,被告人合众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王**变更为刘*,经营范围变更为:一般经营项目:企业管理、教育咨询(不含出国留学及中介服务);投资管理;市场调查;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演出除外),体育项目。王**劳动合同及离职证明显示,2012年3月25日,王**与北京人**有限公司管理咨询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该公司营销中心副总经理,合同期限自2012年3月25日至2015年3月25日。2013年2月25日,王**以辞职方式与北京人**有限公司管理咨询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二)被告网站上的讲师介绍情况。原告提交的北京**证处(2013)京长安内经证字第9424号公证书显示,2013年5月29日,北京**事务所代理人王*在北京**证处与公证人员一起登录网址为“www.renhezhongren.com”的网站,打印该网站首页及“讲师介绍”栏目相关资料。打印资料显示,讲师介绍栏目依次有“刘*”、“王**”、“马*”、“朱**”等多名讲师。在“刘*”的介绍里,有“刘*老师曾创立人众人公司,为人众人教育董事长,开辟了拓展训练这个行业,刘老师现为人合众人高级顾问”的介绍文字。在“王**”的介绍里,有“王**老师现任人合众人培训机构高级培训顾问,曾担任人众人体验式管理培训研究院高级培训顾问、副总经理”的介绍文字。在“马*”的介绍里,有“马*老师现任人合众人培训机构高级培训顾问,曾担任人众人体验式管理培训研究院高级培训顾问、研发部总监”的介绍文字。在“朱**”的介绍里,有“朱**老师毕业于北**学,曾任人众人体验式管理培训研究院高级培训顾问、沙盘产品总监”字样。在“赵**”的介绍文字里,有“赵**老师系人合众人高级课程顾问,曾任职人众人体验式管理培训研究院高级培训顾问”字样。

(三)被告客户答谢会邀请电子邮件的内容及相关办公场所租用情况。原告提交的北京**证处(2013)京长安内经证字第4769号公证书显示:用户名为的电子邮箱收到一封被告人合众人公司2013年3月26日12:55发出的题目为《人合众人客户答谢会邀请》的电子邮件,邮件首页突出位置有“人合众人培训机构”字样,邮件内容中有“人合众人培训机构我们还在现代城C座1501”的字样。原告提交的两份租房协议及相关电子邮件显示,北京拓展训练学校承租北京人**有限公司位于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1501室的房屋作为办公场所,租期从2011年1月1日始至2013年2月28日止。

(四)被告微博上的公司介绍。原告提交的北京**证处(2013)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0275号公证书显示,2013年6月8日,北京**事务所代理人王*在北京**证处与公证人员一起登录互联网浏览名称为“人合众人培训机构”的加“V”新浪微博,并将相关结果打印。打印结果显示,该微博登载有一段“人合众人前世今生”的视频。该视频中有对“人众人”及“人合众人”的介绍。被告认可该微博为其公司所有。

为证明自己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原告安**司提交了其为包括本案在内5件案件共同支出的工商查档费1456元、公证费21584元、国**书馆查询费4483元、翻译费387元、资料打印费6335元、交通费等杂费2901元、律师费290000元,共计327146元。

为证明原告安**司经营收入的受损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被告人合众人公司提交了北京**证处(2013)京中信内经证字第22434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显示,凤凰网财经栏目2012年9月6日转载了一篇题目为《安*教育遭央视曝光暴跌26.77%已被停牌》的文章,新**栏目2013年3月31日转载了一篇题目为《安*困局》的文章,21世纪网2013年7月10日登载了一篇题目为《安*:荒诞并购的野蛮式破产》的文章,i美股网站2013年6月11日登载了一篇题目为《安*教育接到开**法院临时托管判决》的文章。

2014年3月,登陆网址为“www.renhezhongren.com”的网站,网页自动跳转到显示为“人合正道培训机构”的网页。

2014年5月,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501室玻璃门上有“人合正道”、“RIGHTWAY”等字样。

被告提交的(2013)京中信内经证字29940号公证书显示,2013年11月4日,通过百度搜索栏登录至网址为“www.ambow.com”的网站,该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有“安*教育人众人”字样,该网站“名师风采”栏目有“刘*老师,人众人公司创始人,被誉为中国拓展第一人”、“王**老师,现任人众人体验式管理培训研究院高级培训顾问、营销中心总监”、“马*老师,现任人众人体验式管理培训研究院高级培训顾问,研发部总监”、“朱**老师,现任人众人体验式管理培训研究院高级培训顾问,商战部总监”等讲师的介绍。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安*公司的申请,调取了被告人合众人公司在北京市**发区分局的纳税记录。纳税记录显示,2013年1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合众人公司共计缴纳营业税555924.48元,其中1月至7月缴纳的营业税为187919.55元,原、被告均认可营业税纳税额是按照营业总收入的3%至3.5%比例缴纳的。本院亦根据原告安*公司的申请,冻结了被告人合众人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

另查一,原告安**司的起诉时间为2013年7月22日。

另查二,北京拓展训练学校为人众人品牌开展拓展培训的业务公司之一。2013年2月28日之前,北京拓展训练学校的办公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1501室。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前述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调查取得的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结合原、被告诉辩主张及庭审证据,本案主要有以下争议焦点:

关于原告安*公司的商标是否具有较高知名度

商标是否具有较高知名度应当结合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所做的宣传工作、市场声誉、被所属领域一般公众的知晓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结合“人众人”三字在搜索引擎中的搜索结果、“人众人”品牌相关单位开展拓展培训的客户数量和规模、与相关媒体开展的广告互换及推广合同、2012年度的审计报告、2001年至2012年获得的荣誉、国**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出具的检索结果,可以看出在室内管理培训和户外拓展训练领域,“人众人”品牌存在时间较长、宣传推广工作及获得的荣誉较多、相关公众对其知晓程度较高。故可以认定在室内管理培训和户外拓展训练领域“人众人”品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经合法注册的“人众人”、“人众人GENESIS”商标在该领域亦具有较强显著性及较高的知名度。

二、关于被告人合众人公司是否侵犯原告安**司的商标权

首先,被告人合众人公司使用的商标“人合众人GENESIS及图”与原告的商标“人众人”、“人众人GENESIS”构成了近似,容易引起混淆,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结合被保护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对商标的整体及主要部分进行对比。虽然被告使用的商标比原告“人众人”商标多了“三个人字叠加图”及“GENESIS”,但一般而言,该商标的汉字部分更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注意,由于被告商标的汉字部分“人合众人”比原告“人众人”商标仅多一个“合”字,具有较高近似度,原告的“人众人”商标又在室内管理培训和户外拓展训练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故整体而言,被告对其商标的使用,容易导致室内管理培训和户外拓展训练领域相关公众与原告“人众人”商标的混淆、误认,故此两商标构成了近似。由于被告商标的英文部分与原告“人众人GENESIS”商标英文部分相同,同理,更容易引起室内管理培训和户外拓展训练领域相关公众对此二商标的混淆、误认,故被告商标亦与该商标构成了近似。被告关于其商标与原告二商标不构成近似的抗辩,不能获得支持。原告商标“人众人”、“人众人GENESIS”与被告商标均使用于室内管理培训和户外拓展训练领域,且构成了近似,故被告使用其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二商标的专用权。

其次,被告使用“人合众人培训机构”的字样,亦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由于被告的字号“人合众人”与原告商标“人众人”、“人众人GENESIS”具有较高的近似度,被告在其网站、宣传资料、现场宣讲过程中突出使用了“人合众人培训机构”字样,亦容易导致室内管理培训和户外拓展训练领域公众将其与原告的商标产生误认和混淆,侵害了原告二商标的专用权。

第三,被告网站使用的域名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结合本案相关事实,被告网站使用的域名“renhezhongren.com”的有效识别部分“renhezhongren”应为汉字“人合众人”汉语拼音,由于“人合众人”与原告二商标“人众人”、“人众人GENESIS”具有较高近似度,被告对该域名的使用容易引起室内管理培训和户外拓展训练领域相关公众对其和原告产生混淆、误认,对原告二商标权造成了损害。

三、关于被告人合众人公司的主观故意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人合众人公司系被告原法定代表人、股东王**在北京人众人科**公司任营销中心副总经理期间注册成立的,被告公司的刘*、马*、朱**等多名讲师亦曾在人众人品牌相关公司任职,被告公司答谢会邀请电子邮件中亦有“人合众人培训机构我们还在现代城C座1501”字样,而该地点曾为人众人品牌业务公司北京拓展训练学校的办公地址,由此可见,被告人合众人公司应当清楚原告商标的存在,被告对被控侵权商标、“人合众人”字号、域名的使用存在刻意攀附原告商标商誉、引起混淆、误认的意图,主观故意比较明显。

四、关于被告人合众人公司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依法经受让取得的注册商标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本案原告安**司从北京人**有限公司处受让取得涉案“人众人”、“人众人GENESIS”二商标,且此二商标尚在有效期内,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人合众人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相同的服务上使用与原告商标近似的商标,在相同的服务上把与原告商标近似的文字“人合众人”作为字号突出使用,在相同的服务上把与原告商标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进行经营,达到了使该服务领域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的程度,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

对于被告称原告损失系其自身原因造成的抗辩,因无法核实(2013)京中信内经证字第22434号公证书所公证的文章报道内容的真实性以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故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被告称原告将被告讲师介绍放在其网页上刻意引起混淆的抗辩,因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2013)京中信内经证字29940号公证书所公证的网站与本案原告的关系,被告亦未就此提起反诉,本院对此不予处理。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求,因注册商标专用权为财产性权利,不具有人身权利的属性,故该项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对于赔偿数额,因原告未就其主张的数额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损失及被告的获利情况,本院调取的被告纳税记录所反映的被告营业收入亦非完全因被告侵害原告商标权所得,故本院将参考原告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持续时间、侵权情节、所属行业特征、营业收入情况、主观过错等因素予以酌定。对于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的合理支出部分,本院将考虑合理性和必要性,酌情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合众人管理咨询(北**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其在室内管理培训和户外拓展训练业务中使用“人合众人GENESIS及图”标志、突出使用“人合众人培训机构”字样、使用“renhezhongren.com”域名等侵犯原告北京安**限公司商标权的行为;

二、被告人合众人管理咨询(北**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21世纪经济报道》上刊登声明(具体内容须经本院审定),为原告北京安**限公司消除影响;

三、被告人合众人管理咨询(北**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五十万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人合众人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万二千八百元,由原告北京安**限公司负担一万元(已交纳);由被告人合众人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一万二千八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诉讼保全费五千元,由原告北京安**限公司负担二千元(已交纳),由被告人合众人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三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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