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唯之嘉水**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恒盛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唯之嘉水**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唯之嘉水**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唯之嘉水**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千一百二十五元,由原告上海唯之嘉水**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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