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限公司与被告阚*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厦门*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厦门*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厦门*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0元减半收取605元,由原告厦*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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